(2015)通商初字第008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彬、吴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彬,吴丽丽,缪磊峰,邵建霞,陆琴,杜周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813-2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建飞,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张彬。被告吴丽丽。被告缪磊峰。被告邵建霞。被告陆琴。被告杜周枫。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彬、吴丽丽、缪磊峰、邵建霞、陆琴、杜周枫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