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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8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南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刘欣、王金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欣,王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9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08号第21、2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欧中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欣,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奎,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欣、王金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173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85元,公告费56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欣、王金奎存款或其它收入17376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