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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晓平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23时45分许,临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苛大线临县歧道村岗亭路段执勤时,将酒后驾驶晋J267**号机动车的被告人刘xx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后经山西省晋安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刘xx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121.37mg/100ml,被告人刘xx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查获移交记录、到案经过、照片、呼气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证表、刘晓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临县公安局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根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临县司法局进行社区调查,查明被告人刘xx在自己所居住的社区一贯表现较好,无不良记录。鉴于被告人刘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结合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