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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莹、徐保华与韩静波、梁会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莹,徐保华,韩静波,梁会书,张宝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322号原告:肖莹。原告:徐保华。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静波,农民。被告:梁会书。第三人:张宝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莹、徐保华与被告韩静波、梁会书、第三人张宝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莹、徐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