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8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分别于同年7月31日、9月9日被逮捕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21时45分,被告人钟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陕汽”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区巨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其所驾车行至盘龙一路路口时,遇前方张某甲载彭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鄂A×××××号二轮摩托车在同向道路上行驶,因其采取措施不当,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与鄂A×××××号二轮摩托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致彭某某摔落并挤(碾)压致伤,后彭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彭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腹腔脏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钟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经双方自行调解,被告人钟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90,000元及保险理赔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抓获经过、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董某、刘某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驾驶资格信息、身份信息证明以及被告人钟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钟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本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系过失犯罪,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