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杰不锈钢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闫鸣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九中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亢惠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杰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杜  聚  国执行员 赵  国  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聚国(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