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91-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46年3月18日生,重庆市酉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4)酉法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于2015年8月30日提出上诉。同年9月9日,原审被告人杜成西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杜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晓佳审 判 员 侯 迅代理审判员 万永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