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达民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侯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候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94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段晓辉,该分行行长。被告候艳,女,汉族,生于1992年7月3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候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