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宋道闯与常州巴蜀轴承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巴蜀轴承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宋道闯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巴蜀轴承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李恒镇工业园区。负责人张亚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权、韩刚,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道闯。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梁晓兵,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巴蜀轴承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巴蜀公司宿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道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常州巴蜀轴承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