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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史学永与赵新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永,赵新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史学永。被告赵新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永与被告赵新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学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学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学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学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