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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叶双全与被告徐新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双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54-1号原告叶双全委托代理人余斌,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双全诉被告徐新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双全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10万元。本院认为,2015年8月28日,被告徐新阳驾驶鄂AE63**号小客车自大河岸往高速口方向行驶,17时10分许,行至大河岸高速出口路段,与自叶家河往凤凰关方向行驶的原告叶双全驾驶的鄂J71R**号两轮摩托车相碰撞,致叶双全受伤、鄂J71R**号两轮摩托车倒地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叶双全当即被送往罗田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3天,因伤情严重,血型特殊,转至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至今。2015年9月18日,中南医院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续交10000元作进一步治疗费用。被告徐新阳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现原告无钱支付,故要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行给付医疗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先行给付原告叶双全医疗费7万元。上述款项限本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国营审判员  彭 萍审判员  徐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