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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双伍与刘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刘双伍,农民。被告:刘小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伍诉被告刘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知被告现地址,待找到被告下落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双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刘双伍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