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农梅秀与叶润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梅秀,叶润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农梅秀,农民。被执行人叶润池,现在广西北海监狱服刑。农梅秀与叶润池身体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防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叶润池向原告农梅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39791.74元。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农梅秀负担100元,被告叶润池负担417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润池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润池犯故意伤害罪,本院(2014)防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广西北海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