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孟庆玲与张德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玲,张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玲被执行人张德森申请执行人孟庆玲与被执行人张德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荣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