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高杨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利,高扬,郑磊,陈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998-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利,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十八里铺镇宋洋村小宋洋1号。被执行人高扬,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迪沟镇万店村张杨190号。被执行人郑磊,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谢桥镇郑庄村郑庄二队。被执行人陈西波,男,1977年10也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迪沟镇万店村张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颍执字第009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高杨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豪庭小区琥珀苑16#楼207室房屋一套。案外人朱红乐(身份证号:341226197902093812)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颍上县管仲新村4#楼第5层45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颍房字第99020**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朱红乐(身份证号:341226197902093812)所有的坐落在颍上县管仲新村4#楼第5层45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颍房字第99020**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