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吕某(反诉被告),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康、陈小瑞,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反诉原告),农民。委托代理人季荣寒,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康、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荣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2014年1月份经媒人王某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共向原告索要各种礼金10万多元,还让原告为其购买了价值29000元的金手镯、金���链、金戒指。现原被告因无感情已经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关礼金及三金首饰,被告无理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礼金70000元;判令被告返还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价值29000元)。被告马某在庭审中辩称,对原告诉状列名的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在诉状中原告方也隐瞒了双方的基本生活经历,双方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大操大办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同居生活多时,并且生育一个女孩,因男方嫌弃女孩,对女方进行家暴,致使双方一段时间分居,在分居期间,男方对被告娘俩不尽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原告在诉状中隐瞒事实是不妥当的。就相关事实我们提出反诉要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与被告马某经媒人王某介绍认识,双方于2014年2月3日见面确立恋爱关系��原告吕某给付被告马某见面礼人民币10000元,并为被告马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8377元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被告马某给付原告吕某见面礼人民币6000元。2014年农历八月十二日,原告吕某经媒人王某给付被告马某结婚彩礼人民币60000元,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被告马某生育一名女孩。现原告吕某与被告马某因琐事产生矛盾。由于彩礼的返还事宜,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证人王某陈述:2013年腊月二十六我介绍他们认识的,双方都愿意了。到东海买什么三金我没有跟去,正好我家里面有事。女方又到男方家去,男方又到女方家去就交往了。说男方给女方10000元,女方给男方6000元。完了我就不知道了,然后就结婚了。结婚传起的,传了60000元,是经我手给的。后来他们就结���了,结婚说要上下车礼,给多少我不知道,要多少我也不知道,就是女方某的妈妈给的,但是给多少我不知道。到东海买三金是听马某的妈妈说的买三金,具体买多少我不知道。给见面礼我是听女方妈说的,到底给10000元还是11000元记不清了,但是女方也给男方6000元的。诉讼中,被告马某就子女抚养问题向本院提起反诉,后经本院依法催缴反诉费,被告马某至今未能缴纳,本院依法裁定按撤回反诉处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方提供的证人王某的当庭证言、老凤祥银楼东海专卖店珠宝饰品质量保证单及被告提交的录音、医院登记记录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马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马某按农村习俗收取原告吕某给付的彩礼,因原告吕某和被告马某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但因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已分手,故对于被告马某接受对方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和首饰,依法应当予以酌情返还。原告虽诉求被告给付上下车礼,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虽在庭审中否认收到原告给付的见面礼三金,并辩称结婚彩礼仅为20000元,但被告对自己的辩解不仅未能举证证实,而且原告的陈述、珠宝饰品质量保证单与媒人王某的当庭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收取彩礼的数额,综合考虑双方已生育一女及分手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吕某彩礼人民币38400元(64000×60%)。二、被告马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原告吕某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8377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吕某承担310元,被告马某承担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