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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6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64号罪犯胡大建,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梅华法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大建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胡大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大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5月22日,共获嘉奖20次;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大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大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