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与董妮伊最高抵押权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宝林镇兴隆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560262-X。负责人:刘强,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董妮伊,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与被执行人董妮伊最高抵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妮伊用以抵押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且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