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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霍晓东与姚式训、李俊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晓东,姚式训,李俊霞,王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霍晓东,个体户。被执行人姚式训,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俊霞。系被执行人姚式训之妻。被执行人王立明,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霍晓东与姚式训、李俊霞、王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阳民一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期间,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俊霞所有的位于阳城三路949号X号楼102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姚式训同意将其所有的登记于李俊霞名下的位于阳信县阳城三路949号1号楼102室的房产,作价138000元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霍晓东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俊霞所有的位于阳城三路949号X号楼102室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张成峰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