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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忠财等与秦国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财,张国明,商继明,秦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财,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申请执行人:张国明,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申请执行人:商继明,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秦国福,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忠财等与秦国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委托内蒙古建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了被执行人秦国福名下的位于林西县新林镇毡铺鹿山的砖厂的砖窑及其设备,评估的总价款为358565.00元。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依评估价拍卖被执行人秦国福名下的位于林西县新林镇毡铺鹿山的砖厂的砖窑及其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仉树山审判员  刘爱民审判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