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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华生纸品有限公司与冷道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华生纸品有限公司,冷道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36号申请人深圳市新华生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雄。委托代理人邵秋红。被申请人冷道南委托代理人蓝远辉。申请人深圳市新华生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生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37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新华生公司请求撤销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376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冷道南于1997年6月1日入职于新华生公司处,冷道南于2014年7月27日不慎摔伤并人院治疗。治疗期间,冷道南向新华生公司请病假,病假期间为2014年7月27日至2014年9月20日。该病假期结束后,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冷道南并没有回新华生公司处上班,亦没有续假。因此,自2014年9月21日起,冷道南则被按照旷工处理。根据新华生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员工连续旷工两天视为自动离职,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自2014年9月23日起,冷道南已经自动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新华生公司无需向冷道南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22日的病假工资人民币13688.4元,也无需向冷道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239.1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冷道南是否病假于2014年8月21日到期后是否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还是继续请假,此系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综上,新生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新生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新生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