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苗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溪口镇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琴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云锋,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付涛,男,生于1971年09月1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苗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蓥市东川农用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