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周静、沈阳连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周静,沈阳连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连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刘志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419-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瑞,该公司法务。被告周静。被告沈阳连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兴东,辽宁合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连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兴东,辽宁合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奇。委托代理人苗兴东,辽宁合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静、沈阳连云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连云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志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2元,减半收取1851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长华代理审判员 翟 婧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