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盛今源、林爱菊与玉环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今源,林爱菊,玉环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盛今源。原告:林爱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楚龙、陈晨。被告:玉环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经荣。委托代理人:蔡斌,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今源、林爱菊与被告玉环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今源、林爱菊撤回对被告玉环县鑫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盛今源、林爱菊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