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仝金霞与仝胸怀、张瑞霞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仝胸怀,张瑞霞,仝金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仝胸怀,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霞,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金霞,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仝金霞与仝胸怀、张瑞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仝胸怀、张瑞霞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10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仝胸怀、张瑞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仝胸怀、张瑞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王文龙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