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恩治与戴福田、毕亚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治,戴福田,毕亚丽,赵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治。被执行人:戴福田。被执行人:毕亚丽。被执行人:赵继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福田、毕亚丽、赵继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戴福田名下的辽A别克牌小型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雍 力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