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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恩治与戴福田、毕亚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治,戴福田,毕亚丽,赵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张恩治。被执行人:戴福田。被执行人:毕亚丽。被执行人:赵继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戴福田、毕亚丽、赵继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戴福田名下的辽A别克牌小型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雍 力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