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854号原告谭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以与被告经多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林人民陪审员 瞿国强人民陪审员 佘文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荣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