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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7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黎浪涛与谭大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浪涛,谭大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098号原告:黎浪涛,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大祥,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浪涛诉被告谭大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浪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浪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浪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浪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爱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