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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代某甲与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甲,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代某甲。法定代理人:霍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维昌,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甲与被告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邮寄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代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怀义审 判 员  李治国人民陪审员  项本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