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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包永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包永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192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西段12-1片区,组织机构代码68891698-0。法定代表人:朱永闯,主任。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商务大厦1幢3-2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813-2。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包永利,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永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重庆市江津区华信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