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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秦祥坤与芦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祥坤,芦宇,卢芝,宋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秦祥坤,女,生于1967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芦宇,男,生于1982年5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卢芝,女,生于1980年4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宋海滨,男,生于1974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绣惠镇文化路三职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祥坤与被执行人芦宇、卢芝、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芦宇、卢芝、宋海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祥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芦宇、卢芝、宋海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