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续舵诉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续舵,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马续舵,男,1975年9月7日出生。被告耿辉,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续舵诉被告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续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续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续舵撤回对被告耿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续舵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