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其龙与王嫚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永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