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荷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开平市佳印包装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荷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开平市佳印包装厂,住开平市。投资人:余理顺。申请人开平市佳印包装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号码为3140443020768143、出票人为江门市七彩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账号为XXXX、出票金额为XX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收款人为开平市佳印包装厂的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支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雅斯人民陪审员 钟锐良人民陪审员 张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