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冼建林与麦伙坤、麦永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43-2号申请执行人冼建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麦伙坤,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麦永元(又名麦永源),男,汉族,住所同上。我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中法民四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全案执行到位,并经权利人确认其权利已全部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4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