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与孙丽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孙丽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波。委托代理人:胡松根。委托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丽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