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新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褚小番与被告李小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255号原告褚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育江,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育江、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1日按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9月25日生育一子李甲,2009年12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动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6月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原告离开被告独立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起诉,请求离婚等。被告李某某辩称: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经审理查明: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1日在李某某家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9年9月25日生育男孩李甲,2009年12月14日在临洮县上营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3月,原、被告一起到新疆打工,后双方因琐事曾发生矛盾。同年6月,原告离开被告打工处所独立生活,且未回过被告家中,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褚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户口簿,证实原、被告及其孩子的基本情况。2.原、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原、被告的结婚时间及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3.临洮县上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证实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李甲的事实。4.原、被告的陈述,陈述了婚姻基础、生育子女情况、夫妻感情等。5.李某某的调查笔录,陈述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事实。6.李某乙的调查笔录,证实李某某对待褚某某较好,李某某与褚某某夫妻感情尚好的事实。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原、被告无异议。上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而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孩子,后来双方因原告离开而分居了较长时间,现原告出现,被告和好愿望强烈,应给与被告一次与原告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机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褚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褚某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进荣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吴文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