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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军。被执行人马军,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6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军与被执行人马军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军已自行用其购买的荆州市中心医院宿舍十八栋二单元二楼东住房一套抵偿债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张启华审判员  李江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