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子恒、孙发训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刘子恒,男,200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孙发训,农民,系刘子恒奶奶。委托代理人: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子恒要求申请宣告杨春浓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子恒诉称:被申请人杨春浓与申请人刘子恒系母子关系,因2009年4月1日申请人父亲刘瑞康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家庭十分困难。2011年被申请人杨春浓独自离家外出,申请人在爷爷、奶奶陪同下到被申请人户籍地寻找,但被申请人从2011年独自离家出走后也未回户籍地,现申请人跟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现请求法院宣告杨春浓失踪。经查:杨春浓,女,1989年2月18日生,土家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上河溪乡上河溪村唐家坡组,住安徽省定远县吴圩镇上李村西户组26号,身份证号码××。杨春浓与刘瑞康(身份证号码××)于2004年2月同居生活,2005年11月5日生育儿子刘子恒。刘瑞康于2009年4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3月16日,杨春浓丢下儿子独自离家外出,从此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杨春浓外出后,申请人刘子恒一直跟爷爷刘华贵、奶奶孙发训一起生活。2015年5月4日申请人刘子恒向本院申请杨春浓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春浓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春浓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春浓自2011年3月16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春浓的公告后,杨春浓仍然没有出现,故杨春浓失踪的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春浓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玉附记:登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