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丁欢与户县秦渡镇西沙河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欢,户县秦渡镇西沙河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303号原告丁欢,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骞耀明,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县秦渡镇西沙河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任建国,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欢诉被告户县秦渡镇西沙河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欢负担。审判员 谢水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