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濮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吴某某,女,1985年11月20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2月24日生。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2008年8月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月31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乐。2009年2月4日,生育一子名张某耀。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脾气生性暴躁,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未尽到做丈夫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儿子张某耀由我抚养,女儿由原告吴某某抚养。但我现在服刑,无法抚养儿子,先由原告吴某某抚养,等我刑满出去后,再由我抚养。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2008年8月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月31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乐。2009年2月4日,生育一子名张某耀。被告张某某因犯罪于焦南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被告现于监狱服刑,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均同意婚生子张某耀由被告抚养,但被告现于监狱服刑,没有抚养能力。经调查被告母亲关于抚养张某耀的意见,其母亲意见是暂由原告抚养,待被告出狱后再说,故其子张某耀暂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待被告出狱后,另行协商或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乐由原告吴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吴某某承担。婚生子张某耀暂由原告吴某某抚养,暂养期间的抚养费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三、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效涛审判员 : 杨 勇陪审员 :张跃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