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付守红与吴世兵、陈婷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守红,吴世兵,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29-6号原告:付守红。被告:吴世兵。被告:陈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守红与被告吴世兵、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守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陈婷婷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等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29号、第00129-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陈婷婷所有的宝马轿车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婷婷所有宝马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