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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付守红与吴世兵、陈婷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守红,吴世兵,陈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29-6号原告:付守红。被告:吴世兵。被告:陈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守红与被告吴世兵、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守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陈婷婷所有的宝马轿车一辆等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29号、第00129-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陈婷婷所有的宝马轿车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婷婷所有宝马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