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98号原告:陈某甲,驾驶员。被告:宗某,无业。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化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甲诉称:其与宗某于2005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3月9日,生育女儿陈某乙。2013年11月份,双方购买了全椒县丽阳兰庭(面积97.46m2)的住房,登记在其与宗某名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于2014年2月13日协议离��,并约定该住房归其所有。后宗某不予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致使其无法行使该房屋的所有权。故起诉到院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办理位于全椒县丽阳兰庭房屋的产权归原告一人名下的登记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宗某辩称:其曾主动协助过陈某甲办理全椒县丽阳兰庭住房的过户手续,是陈某甲一直拖延时间。离婚过程中,陈某甲存在欺骗行为,现其不愿意协助陈某甲办理过户。经审理查明:陈某甲与宗某原是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份,双方购买了全椒县丽阳兰庭(房地权证:全字第××号)的住房,登记在陈某甲与宗某名下。后双方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4年2月13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协议约定:双方位于全椒县丽阳兰庭房产归男方所有。后宗某一直未协助陈某甲办理过户手续,故陈某甲起诉到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举证的房屋产权证、离婚协议、离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被告宗某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陈某甲要求被告宗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陈某甲表示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宗某辩称陈某甲在离婚时存在欺骗行为,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甲办理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与大吴路交叉口丽阳兰庭(房地权证:全字第××号)的房产过户至原告陈某甲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