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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某、王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何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兴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