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理永、杨花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540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某。被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 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