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3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