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月群与朱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群,朱金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李月群。委托代理人:吴婷。被告:朱金卫。原告李月群为与被告朱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月群于2015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月群的委托代理人吴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金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朱金卫于2014年5月8日向原告李月群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嗣后,被告朱金卫未按约归还。原告李月群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上判,并支出律师费2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月群与被告朱金卫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李月群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朱金卫未按约返还,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费用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金卫返还原告李月群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金卫支付原告李月群违约金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朱金卫支付原告李月群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朱金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吕 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