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执民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文英、张建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文英,张建宏,龚文珍,吴国平,蒋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义执民字第332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龚文英。被执行人张建宏。被执行人龚文珍。被执行人吴国平。被执行人蒋秀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文英、张建宏、龚文珍、吴国平、蒋秀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金义执民字第33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