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荆门市鑫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鑫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荆门市鑫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文清。委托代理人姚建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曦。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鑫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鑫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荆门市鑫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