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迟刚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迟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588号罪犯迟刚,男,汉族,中专文化,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栖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8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6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迟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迟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迟刚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二次记奖。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迟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迟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